慈濟大學自願捐獻遺體準則 2013.07.01修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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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一條 |
目的: |
第二條 |
適用範圍: |
第三條 |
遺體捐贈志願書填立: |
第四條 |
遺體捐贈作業程序: 一、 住院期間若接獲病危通知,家屬需通知本校遺體捐贈室,本校技術人員將 立刻聯絡遺體捐贈志工或相關人員進行瞭解。 (一) 評估身體狀態是否符合教學需求。 (二) 採集血液篩檢法定傳染病,並確認符合捐贈條件。 二、 凡符合捐贈條件,本校於接獲家屬通知捐贈者往生後,將安排車輛接運。 三、 本校遺體捐贈室在接到遺體時,必須同時取得有效死亡證明文件,方可進 行後續處理作業。 四、 若捐贈者生前未填寫遺體捐贈志願書者,可由全權繼承人或全權繼承人之代理人代為填寫,並須附親屬關係證明文件一份。 五、實際捐贈遺體給本校後,本校得視接受捐贈者家屬之需求,提供至多新台幣五萬元之致敬金。 |
第五條 |
教學結束後之處理方法: 一、 經家屬同意後(另以電話詢問),本校得保存部分器官做為教研用途。 二、 由醫學生或醫生將身體復原(例如內臟器官歸位及皮膚縫合)。 三、 由本校或委託葬儀社進行火化。 四、 骨灰安奉 (一) 部分骨灰將安奉於本校大捨堂。 (二) 其餘骨灰由家屬請回安奉;未請回者,由本校安奉於所選定之適當場所,並於安奉後通知家屬安奉之地址及位置。 (三) 無家屬者,由本校全權處理。 |
第六條 |
為感謝遺體捐贈者,本校院定期舉行典禮,並函請家屬參加。 |
第七條 |
本準則若有未盡事宜得修訂之。 |
第八條 |
本準則經校長核定後公告實施,修正時亦同。 |
附件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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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一類傳染病:天花、H5N1流感、嚴重急性呼吸道症候群 (SARS)、鼠疫、狂犬病 |